1. 不同种类牌号、不同生产厂家、新旧油应尽量避免混用。下列油品绝对禁止混用。
(1) 军用特种油、专用油料不能与别的油品混用。
(2) 有抗乳化性能要求的油品不得与无抗乳化要求的油品相混。
(3) 抗氨汽轮机油不得与其他汽轮机油相混。
(4) 含 Zn 抗磨液压油不能与抗银液压油相混。
(5) 齿轮油不能与蜗轮蜗杆油相混。
2. 下列情况可以混用:
(1) 同一厂家同类质量基本相近产品。
(2) 同一厂家同种不同牌号产品。
(3) 不同类的油品,如果知道对混的两组份均不含添加剂。
(4) 不同类的油品经混用试验无异常现象及明显性能改变的。
3. 内燃机油加入添加剂的种类较多数量较大,性能不一;不了解性能的油品的混用问题必须慎重。以免导致不良后果甚至设备润滑事故。